《修正草案》规定:“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。”笔者认为,对家庭暴力与虐待应分别规定两个禁止,不应将二者搅在一起,似乎二者是一回事,有包容关系。虐待以经常性摧残被害人身体、精神或性为特征,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。而家庭暴力有罪与非罪之分。比如,一次殴打家庭成员,不构成犯罪但违法;如构成犯罪,也不宜定虐待罪,构成伤害罪定伤害罪,构成杀人罪定杀人罪。把禁止家庭暴力规定在虐待家庭成员行为一起,会使人误认为,家庭暴力是虐待犯罪行为一种,对一切家庭暴力都要动刑。婚姻法与刑法的调整范围不同,对多数不为罪的家庭暴力行为,主要负民事责任,着重调解和说服教育或按社会治安处罚条例处理。
(《检察日报》2001.1.27)